"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(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號,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)第十三條: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(yè)、勘察單位、設計單位和工程監(jiān)理單位,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、專業(yè)技術人員、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(yè)績等資質條件,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,經(jīng)資質審查合格,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,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。 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》(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令第293號,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)第七條: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、設計活動的單位,實行資質管理制度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。第八條:建設工程勘察、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、設計業(yè)務。 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(guī)定》(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令第160號,2015年5月4日、2016年9月13日、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)第八條: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、工程設計甲級資質,以及涉及鐵路、交通、水利、信息產(chǎn)業(yè)、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,可以向企業(yè)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。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,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。國務院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,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,并出具憑證;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。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。國務院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。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。其中,涉及鐵路、交通、水利、信息產(chǎn)業(yè)、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資質,由國務院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,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15日內審核完畢,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主管部門。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,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。"